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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董爱军、张云与韩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执315号董爱军、张云:你与韩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