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开民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伏义与江苏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伏义,江苏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开民初字第00661号原告孙伏义。委托代理人金芹,宝应县申明律师司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杨洪伟。委托代理人华勇,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孙伏义与被告江苏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伏义以伤残鉴定暂时无法启动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伏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孙伏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