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高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03号原告:高某,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沈阳某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郭某,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 判 长 :刘鹏审 判 员 王德寿代理审判员 :孙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