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杨某,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王某。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裴治文代审 判员 吕晋华人民陪审员 王 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