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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杨某,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王某。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裴治文代审 判员  吕晋华人民陪审员  王 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