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078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亮与蔡国凯、蔡培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亮,蔡国凯,蔡培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782民初1118号原告杨亮,男,1985年6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王艳霞,女,1986年12月17日生。被告蔡国凯,男,1987年8月7日生。被告蔡培新,男,1966年4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巧英,女,1961年5月19日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林永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亮诉被告蔡国凯、蔡培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亮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尚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