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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刘祥光、汤岳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刘祥光,汤岳碧,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宜昌市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代表人熊友林。被执行人刘祥光,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汤岳碧,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郭强,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刘祥光、汤岳碧、郭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刘祥光、汤岳碧、郭强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46030.68元、罚息69046.03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诉讼费4530元、公告费600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否则评估、拍卖(变卖)刘祥光、汤岳碧名下位于胜利二路××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的房屋清偿欠款承担案件执行费485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祥光、汤岳碧、郭强的银行存款335060.71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以20万元基数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三、评估、拍卖(变卖)刘祥光、汤岳碧名下位于胜利二路××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的房屋。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郑学斌执行员  宋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