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民华与山东省蚕业研究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民华,山东省蚕业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879号原告:孙民华,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洪雷,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蚕业研究所,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49554280-4。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民华与被告山东省蚕业研究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济补偿纠纷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孙民华承担。审判员 于明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