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杨玉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杨玉国,杨玉斌,茌平县恒丰耐火装饰板有限公司,杨泗洋,杨玉新,王世龙,山东领航铝业有限公司,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茌平县瑞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0-1号原告聊城市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核心商务区2号商办楼17层。法定代表人岳虎,经理。被告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信发热电工业园东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玉国,经理。被告杨玉国,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茌平县。被告杨玉斌,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恒丰耐火装饰板有限公司经理,住茌平县。被告杨泗洋,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杨玉新,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王世龙,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领航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茌平县。被告茌平县恒丰耐火装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热电集团工业园东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玉斌,经理。被告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温陈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永胜,经理。被告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热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香芝,经理。被告山东领航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乐平铺镇郝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世龙,经理。被告茌平县瑞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信发工业园东区。法定代表人杨玉广,经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按简易程序立案。案件受理后,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王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