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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未子伟与未喜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未喜房,未子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未喜房,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未子伟,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未喜房因与被上诉人未子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瓦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喜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未喜房自行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未喜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宁小昆审 判 员  武丽霞代理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殷双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