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执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席桩子与王海林、散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桩子,王海林,散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执字���1788号申请执行人席桩子,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王海林,男,1972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散达,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席桩子与被执行人王海林、散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法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席桩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法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一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贺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