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刑更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第强放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刑更579号罪犯黄第强,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7)穗中法少刑重字第2号、(2009)穗中法少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第强犯放火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该犯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以(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4年12月29日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认为罪犯黄第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一年有期徒刑。经审���查明,罪犯黄第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第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第强减去一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4年4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新审 判 员 王 永 红人民陪审员 陈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聪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