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六安市建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执字第1021号六安市建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阳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济阳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军审判员 刘长星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新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