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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聊城市畅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南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畅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南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15号原告(反诉被告)聊城市畅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法定代表人路宪民,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南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马鞍山路2号南郊宾馆。法定代表人孔源,总经理。原告(反诉被告)聊城市畅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南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山东南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费瑞栋人民陪审员  王风兰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侯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