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荣炎与徐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炎,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刘荣炎,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徐彬,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荣炎与被执行人徐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徐彬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刘荣炎租房定金10万元并承担逾期退款的违约责任(按本金10万元,自2015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示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