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建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执行陈某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建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建玲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来本院申请执行,当日发送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执行人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和财产。被执行人员至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玲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时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