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刑更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蓝文彪运输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刑更545号罪犯蓝文彪,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广铁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文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认为罪犯蓝文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十个月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蓝文彪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蓝文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蓝文彪减去十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1年11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新审 判 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