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02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天成、张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天成,张天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632号原告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金张掖大道南端海峰汽车城。组织机构代码:22527XXXX。法定代表人王海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雪宁,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元,系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张天成,甘肃省山丹县人。被告张天文,甘肃省山丹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天成、张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市海峰机电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勤 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任蒋睿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