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字第00552之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朱执华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朱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字第00552之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朱执华,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61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