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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易小红与高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小红,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易小红,女,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高龙,男,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易小红与被执行人高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龙未自觉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19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7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易小红与被执行人高龙于2016年2月26日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龙分期履行案款。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案款,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科审判员  林 强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戴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