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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5)修执字第462号万浩宇与桂会国侵权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浩宇,桂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万浩宇,男,汉族,住修水县义宁镇宁红大道被执行人桂会国,住江西省修水县古市镇申请执行人万浩宇与桂会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修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377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1437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桂会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到当地的金融、房管、车管部门查��,并到被执行人原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4)修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理松审判员 马 首 智审判员 胡 桂 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万 绍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