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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洛阳唐忠商贸有限公司诉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龙兴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唐忠商贸有限公司,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龙兴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洛阳唐忠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换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敬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龙兴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焦朝辉,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唐忠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龙兴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唐忠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志伟代审 判员 :周亚男人民陪审员 : 沈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焦志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