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催字第10号申请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五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300052/25005586、出票人山西宇海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河津市耿翔建材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支付银行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世立审 判 员 王圣法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