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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执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魏新明与张忠海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执字第1068号魏新明申请执行张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阳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200元及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济阳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军审判员 刘长星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