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马俊杰与斯拉吉丁.阿卜力孜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杰,斯拉吉丁.阿卜力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5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马俊杰,男,回族,现住吉木萨尔县,农民。被执行人:斯拉吉丁.阿卜力孜,男,维吾尔族,现住奇台县,个体。本院在执行马俊杰与斯拉吉丁.阿卜力孜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奇民一初字第01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奇民一初字���01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志 军审判员 亚森·如则审判员 热合麦提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阿里 木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