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9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潘为一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为一,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441号原告潘为一。被告陈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为一诉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为一撤回对被告陈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为一负担。审判员 黄朝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