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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潘为一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为一,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441号原告潘为一。被告陈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为一诉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为一撤回对被告陈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为一负担。审判员  黄朝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