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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3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崔亚范与曲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亚范,曲英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3民初177号原告崔亚范,女,现住依兰县。被告曲英群,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原告崔亚范诉被告曲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于艳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林、人民陪审员李宪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崔亚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英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亚范诉称,被告于2010年2月13日在原告处借款18200元,还款期届满后,被告拒不履行偿还欠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82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据,证明2010年被告因孩子结婚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12000元,2010年2月13日被告在原告家饭店为孩子结婚办婚宴花费6200元,被告为原告写下借据,共欠款18200元,该款至今未还。证据二、达连河镇锦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曲英群现住址不详。被告曲英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证据评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的证��一、证据二具有客观真实性,对原告证据一、证据二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因孩子结婚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12000元,双方约定孩子结婚收礼钱用来偿还原告。2010年2月13日被告在原告家饭店为孩子结婚办婚宴花费6200元,因没钱支付,被告为原告写下借据,共欠款18200元,该款至今未还。现被告下落不明。以上所查,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曲英群在原告崔亚范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其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英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亚范借款18200元。案件受理费25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曲英群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艳涛审 判 员  张 林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伟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