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增参与薛东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参,薛东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955号原告李增参,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薛东佩,男,4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参与被告薛东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参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增参负担。审判员 聂全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