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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增参与薛东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参,薛东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955号原告李增参,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薛东佩,男,4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参与被告薛东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参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增参负担。审判员  聂全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