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3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765号原告李某某,女,平舆县人。被告张某某,男,平舆县人。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以怀有身孕暂不适合带孩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盛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