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765号原告李某某,女,平舆县人。被告张某某,男,平舆县人。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以怀有身孕暂不适合带孩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盛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