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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杲金荣与张仁、陈焕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杲金荣,张仁,陈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杲金荣,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仁,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同上。被执行人:陈焕春,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杲金荣与张仁、陈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庞占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