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杲金荣与张仁、陈焕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杲金荣,张仁,陈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杲金荣,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仁,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同上。被执行人:陈焕春,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杲金荣与张仁、陈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庞占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