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一终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彭秀华与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力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力,彭秀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学民,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力,农民。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曾超,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秀华。委托代理人马庆鸿,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力因与被上诉人彭秀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3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奉纲审 判 员 张振显代理审判员 宫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房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