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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恢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征与袭程祥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征,袭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恢330号申请执行人刘征,男。被执行人袭程祥,男。刘征申请执行袭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内容,袭程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征欠款八万七千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二〇一〇年旧约以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如袭程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七十五元、执行费一千二百零五元由袭程祥负担。在执行中,我院查询被执行人袭程祥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刘征亦不能提供袭程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袭程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刘征发现被执行人袭程祥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勇审判员  贾秋春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