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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娅与杜晓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娅,杜晓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805号原告:蒋娅,女,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泰翠小区2栋5单元604室。被告:杜晓鸿,女,汉族,约50岁左右,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1号33栋3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娅起诉被告杜晓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娅未按照本院通知的时间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 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井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