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钖涛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钖涛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64号原告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陶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罗接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纯。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郴州钖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路(铸万公司公交站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钖涛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钖涛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郴州钖涛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70.05元,减半收取885.05元,由原告江西萍乡龙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黄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