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裴某与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899号原告:裴某,居民,农民。被告:鞠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裴某与被告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