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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裴某与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899号原告:裴某,居民,农民。被告:鞠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裴某与被告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