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刑更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龚德富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刑更584号罪犯龚德富,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德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3年1月2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29日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认为罪犯龚德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德富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德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德富减去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9年2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新审 判 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