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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谢险群申请执行张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险群,张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谢险群,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被执行人张晓华,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412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谢险群申请执行张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2016)黔0502执17号龚家红申请执行张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晓华工资收入、提取公积金、查封与其妻陈光艳所有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路二巷1幢1层三个门面房屋。本院认为,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期间,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对该财产的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3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甘建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