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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532号原告向某,自由职业。被告刘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某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田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