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71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女,汉族,中专文化,顺德区××从××时代商业城××福珠宝店员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岑宇安,广东凤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及其辩护人岑宇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黎某入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时代商业城二楼金六福珠宝店(登记字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陈某珠宝金行,经营者:陈某),负责柜台销售工作。2015年1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黎某趁店铺开门从保险柜拿出金某之机,私自将其中1条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976元)放在身上。后被害人盘某时发现金项链不见于是报警,随后公安民警在店铺内抓获被告人黎某,并从其身上起获被盗的金项链。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黎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郑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谅解书;被告人黎某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黎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涉案物品已物归原主;2.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黎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起回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陈某对被告人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公安机关起回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且陈某对被告人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故本院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第4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黎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健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