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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颜廷旗、牛广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廷旗,牛广飞,鲁加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颜廷旗,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牛广飞,男,成年,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鲁加省,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颜廷旗与被执行人牛广飞、鲁加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颜廷旗申请解除对鲁加省名下鲁P×××××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加省名下鲁P×××××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辉审判员  田立强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卢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