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尚生与闫光卫、河南华联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尚生,河南华联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闫光卫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205号原告刘尚生。委托代理人侯秀枝。被告河南华联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锋,该公司经理。被告闫光卫。本院受理原告诉二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未通知到二被告应诉期间,原告于2016年3月27日书面以被告已将工程款支付为由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尚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燕军审 判 员 陈志敏人民陪审员 潘永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