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国林与鞠天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林,鞠天华,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林,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鞠天华,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鞠天华,经理。刘国林与鞠天华、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020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鞠天华、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国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转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鞠天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