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5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才诉被告李双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才,李双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5093号原告刘国才,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亮,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双美,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严玥,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才诉被告李双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才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双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国才负担。审 判 员 戴祖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钱俊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