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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淮阳县人民法院与马进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阳县人民法院,马进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164号申请人淮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进兴,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马进兴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刑初字第0029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