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淮阳县人民法院与马进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阳县人民法院,马进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164号申请人淮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进兴,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马进兴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刑初字第0029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