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湘0105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2018)湘0105民初1621号原告夏树云诉被告崔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树云,崔岚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5民初1621号原告:夏树云,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被告:崔岚,女,汉族,1974年7月29日出生原告夏树云诉被告崔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夏树云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树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夏树云负担。审 判 员 姜 铮代理书记员 刘方芳代理书记员 刘方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