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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8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诉被告安仁县恒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6)湘1028民初8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安仁县恒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8民初84号原告段某。被告安仁县恒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东路(安仁县水利局院内)。实际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桥南村原清溪政府隔壁。法定代表人肖瑞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李某。原告段某诉被告安仁县恒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仁县恒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段某承担。审 判 员  陈亚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