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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讷法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讷河市迅达装卸运输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秀芝,讷河市迅达装卸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讷法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鲁秀芝,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迅达装卸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穆起权,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鲁秀芝与被执行人讷河市迅达装卸运输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讷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由于没有参照,被执行人讷河市迅达装卸运输公司又系黑龙江北方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现黑龙江北方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破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讷法执字第5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聂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