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陶建民与被告高晓民、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建民,高晓民,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75号原告陶建民。原告高晓民。被告王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建民与被告高晓民、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建民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陶建民负担。审判员 张政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子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