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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陶建民与被告高晓民、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建民,高晓民,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75号原告陶建民。原告高晓民。被告王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建民与被告高晓民、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建民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陶建民负担。审判员  张政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子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