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河北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市藁城区天鹤幼儿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区天鹤幼儿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470号原告:河北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区。法定代表人:回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伟,该公司员工。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天鹤幼儿园。地址:藁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巧雪,该幼儿园园长。原告河北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天鹤幼儿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河北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河北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思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