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高友与王群涵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友,王群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高友,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王群涵,地址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高友申请执行王群涵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友于2016年3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高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高友对(2016)内2223执362号案件的撤销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明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