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狄贤英与金移和、吴小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贤英,金移和,吴小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155-1号原告:狄贤英。委托代理人:徐文东,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移和。被告:吴小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狄贤英诉被告金移和、吴小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狄贤英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狄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狄贤英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4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由狄贤英负担。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