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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狄贤英与金移和、吴小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贤英,金移和,吴小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155-1号原告:狄贤英。委托代理人:徐文东,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移和。被告:吴小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狄贤英诉被告金移和、吴小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狄贤英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狄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狄贤英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4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由狄贤英负担。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惠娟 来源:百度“”